夫妻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關系嗎? 小蘭和東哥兩人在網(wǎng)絡上認識后感覺情投意合,認為遇到“真愛”,經(jīng)過僅一個月的相處辦理了登記結婚。 婚后東哥時常生病、身體不適,小蘭都盡心照顧,直至東哥病情惡化嚴重,小蘭將丈夫送到醫(yī)院治療,才得知東哥患有艾滋病。而且根據(jù)醫(yī)院檔案記錄顯示,早在與小蘭結婚前,東哥就在該醫(yī)院查出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得知這個結果時,小蘭趕緊對自己進行了艾滋病排查,檢查結果顯示為陰性。長舒一口氣后,小蘭深覺東哥婚前故意隱瞞病情,欺騙了自己,因此向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請求撤銷兩人之間的婚姻關系。 在這個案件中,一方面,在兩人戀愛至登記結婚的一個月時間里,東哥不在艾滋病發(fā)病期,小蘭無從得知其身體情況。另一方面,東哥故意隱瞞了自己的病情不告知小蘭,侵害了小蘭的知情權。因此,小蘭在法定期限內(nèi)要求法院撤銷婚姻,法院予以支持。 普法時間: 在登記結婚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如實告知對方,讓對方認真考慮是否還愿意結婚。關于重大疾病的具體范圍,《民法典》并無明確規(guī)定。參考《母嬰保健法》第8條和第38條的規(guī)定可知,重大疾病可以是指定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和有關精神病。而指定傳染病就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y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夫妻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故意隱瞞而不告知病情,侵害了對方的知情權。根據(jù)《民法典》第1053條的規(guī)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婚姻。這意味著雙方自始不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第1054條賦予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shù)臋嗬V档?/font>注意的是,為了避免婚姻關系長期處于一種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請求撤銷婚姻的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且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 我是張艷霞律師(福建利予行律師事務所),真誠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聯(lián)系電話:15392409315,13809580763(微信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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